《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2)

时间:2021-08-31

  第三章 申请与准入

  第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二)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

  第二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郑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四)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五)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月收入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审核无异议的家庭,由市房管部门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房管部门复审后自动生成。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参照《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审核无异议的人员,由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人员名单,重新编制组合租赁方案后,报区房管部门实施轮候。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

  具有政府产权以及政府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

  商品住房和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二十八条 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非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供应,并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日常管理、维修费用以及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用从租金收入中列支。房屋由所在辖区的区房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区房管部门依据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按照《资格证》的顺序号组织申请人进行选房。住房选定后,由区房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区房管部门对辖区内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配租对象确定后,由区房管部门与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组合租赁方案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单位应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缴制度,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三十一条 3人(含)以下家庭原则上只能租赁4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及时报区房管部门进行复核登记并安排退出。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房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工作由区房管部门具体实施。对中等偏下收入的承租人,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对新就业和来郑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区房管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复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与区房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复查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区房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七条 商品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开发企业向取得《资格证》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已经批准尚在轮候的用人单位出租,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租赁合同。

  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单位租赁住房,由房屋所有权单位负责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