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

时间:2021-08-31

  第三章 安全检测评估与事故处置

  第十八条 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城市桥梁、隧道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检测评估制度,监督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桥梁、隧道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在城市桥梁、隧道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事故后,养护人应当进行专项安全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 经检测评估,城市桥梁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隧道存在安全隐患但尚未影响通行的,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应当及时变更承载能力等指引标志,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加固等处理。

  经检测评估城市桥梁为危桥、城市隧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通行的,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向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危及通航安全的,还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封闭桥梁、隧道以及相关水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有关通告

  第二十条 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制定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城市桥梁、隧道发生突发事件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险和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 车辆在城市桥梁、隧道发生交通事故、故障等影响通行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严重影响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信息。

  交通事故对城市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有关人员还应当立即报告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或者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城市桥梁、隧道出现塌陷、断裂等突发情形,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限制车辆、船舶、行人通行,并向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情况危急时,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和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可先行采取封闭桥梁、隧道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桥梁、隧道遭遇自然灾害或者人为事故造成损坏时,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和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等应当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抢修,防止损失扩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城市桥梁上垂钓的,由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利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的,由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桥梁下的陆域空间从事妨碍桥梁检测与维护活动的,由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保持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应急设备、设施完好的,由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评估的,由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故意损坏城市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 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对城市桥梁、隧道养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未编制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三)未建立城市桥梁、隧道安全检测评估制度的;

  (四)未制定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五)发生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将事故情况隐瞒不报的;

  (六)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27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长沙市城市桥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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