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2)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激励和制约措施

  第十二条县安委办负责及时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和“黑名单”情况通报给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规划建设、工商、质监、电力、总工会、银行、安监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诚信等级情况采取相应激励和制约措施:

  (一)县发改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享受各类有关扶持政策。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级各类有关扶持政策从严把关。

  (二)县经信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享受工业转型升级财政补助和其他工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整改没有通过评估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立项审批予以严格控制;当年不得参与综合类的评优评先活动,各级各类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一律从严把关;在有序用电管理中实行限额使用。

  (三)县公安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减少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密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

  (四)县财政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享受财政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的资格;各级各类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一律从严把关。

  (五)县人力社保局。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按规定上浮或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六)县国土资源局。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矿山治理项目招标时予以准入限制,严格控制其扩大再生产用地的审批。

  (七)县建设规划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优先审批。对D级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通报,并取消其年度的安全评优评先资格。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通报,并上报上级权限部门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扣项目经理、安全员的资格证书,直至吊销;取消其年度的安全评优评先资格。

  (八)县工商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和省知名商号。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控制其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和省知名商号;在企业年检和办理变更登记时予以从严把关;涉及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九)县质监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申报各级名牌产品、各级政府质量奖。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控制其申报各级名牌产品、各级政府质量奖;有其他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十)县供电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方面提供服务。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电力供应紧张时,由经信部门制定有序用电方案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对其实行用电限制。

  (十一)县安监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推荐各级评优评先和享受各类扶持政策评审。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出具安全生产相关方面的资信证明;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取消其年度的安全评优评先资格;严格控制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审批。

  (十二)县总工会。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推荐“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班组)。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其参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资格,不推荐该单位负责人参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十三)县人民银行。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放贷银行查询,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督促商业银行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贷款上实行优先,额度及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对D类生产经营单位,在贷款审批及贷款利率上实行从严从紧政策;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控制新增贷款乃至停止发放新增贷款。

第六章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县安委办负责监督激励和制约措施的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电力等行业,可参照《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基本标准》另行制定相应的行业专项评估标准,并报县安委办备案。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辖区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行监管,并与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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