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2)

时间:2021-08-31

  (三)关于工资总额的定义。原《暂行规定》没有加以明确,这次明确规定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并进一步规定了计算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这样就更加明确了工资总额的概念。

  (四)关于会计、统计上的工资总额。原《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一律按应付统计,考虑到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不同的目的和需要,这次取消了这一条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统计上(包括银行现金统计中的工资统计)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应按实发数,会计则按应发数。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在国家统计局的工资统计中仍应统计在应发工资总额中。

  (五)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原《暂行规定》第五条列了二十六项,这种方法没有概括归类,不能体现工资总额组成各个部分的内在联系。为此,这次《规定》第四条把全部工资总额归纳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并规定了每一组成部分的定义。

  (六)关于计时工资。原《暂行规定》仅为“对已做工作按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这次根据当前情况,将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以及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包括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包括在内。

  (七)关于计件工资。原《暂行规定》只笼统地规定为“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计件工资”,这次则根据目前的情况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八)关于奖金。原《暂行规定》仅把经常性奖金列入工资总额,而一次性奖金未列入工资总额。实践证明这样划分不够合理。如年终奖的享受面广,数量大,虽属一次性,其性质确属劳动报酬,应列入工资总额。有些奖金,如劳动竞赛奖以及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奖金,很难划分经常性与一次性。为了正确地反映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情况,这次把各种奖金归为一类,不再区分经常性与一次性,对奖金的范围明确规定为,除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不列入工资总额外,其他各种奖金均列入工资总额。

  (九)关于津贴和补贴。这次在原《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情况按照其不同的支付原因,分为两大类。由于地区和行业特点不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确定工资总额中津贴的范围时,应当根据《规定》对各种津贴和补贴的解释来确定。凡符合各种津贴和补贴解释的,均应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包括在工资总额中。

  (十)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这次《规定》第十一条中增列了“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实行租赁经营单位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项。

  稿费、讲课费及专门工作报酬,其性质属于劳动报酬,原《暂行规定》将其列入工资总额内。但由于这部分费用一般是专款支出,而且支付对象很广,又不固定,职工以外的人员也可以享受,写稿人、讲课人所在单位无法统计。因此,这次改为不列入工资总额。这部分费用由支付单位在工资总额外另行计算。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即解雇金,原《暂行规定》将其列入工资总额中。考虑到这部分费用属劳动保险性质,因此根据当前情况将其名称做了改变,并不再列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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