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全文(2)

时间:2021-08-31

  (一)投靠人的配偶在主城区落户5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结婚4年以上;在新市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结婚2年以上;在新区落户1年以上并合法稳定居住,结婚6个月以上。

  (二)投靠人18周岁以下,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下同)、法定监护人在主城区落户5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新市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是在新区落户1年以上的城镇户籍人口,并合法稳定居住。

  (三)投靠人单老人65周岁以上、双老人130周岁以上,办理《大连市居住证》5年以上;其子女在主城区落户8年以上或在新市区落户5年以上或在新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符合上述投靠条件,被投靠人系我市乡村户籍人口的,还须符合辽宁省及大连市落户乡村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已在本市落实用人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择业期内应届毕业生及毕业两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办理落户:

  (一)落户主城区

  1.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

  2.属我市急需专业或自主创业经营1年以上或退出现役,并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的;

  3.属我市紧缺职种或毕业于我市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并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

  上述人员的用人单位须在我市主城区注册登记。

  (二)落户新市区

  1.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

  2.毕业于我市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的;

  3.毕业于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就职单位符合本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

  上述人员的用人单位须在我市主城区或新市区注册登记。

  (三)落户新区

  毕业于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用人单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

  第十二条 符合教育部、公安部相关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可在学校属地派出所落报学生集体户口。

  第十三条 经大连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可办理落户。

  第十四条 经大连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人员,可办理落户。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本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在合法稳定住所登记户口。

  第十六条 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本市生源毕业生、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出国回国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在原户籍地落户。

  第十七条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落户规定的复退转军人、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随军家属,可办理落户。

  第十八条 本市乡村户籍人员,在新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落户。

  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不得迁往本市乡村区域落户。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新区城镇落户:

  (一)符合主城区、新市区落户条件的人员;

  (二)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三)在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四)连续3年累计纳税10万元以上的新区企业所聘用的45周岁以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在职员工;

  (五)经新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录用的45周岁以下并实际工作6个月以上的在职员工;

  (六)在新区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并合法稳定居住的30周岁以下的退出现役人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在申请落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3年内不再受理其落户申请;已经落户的,按规定注销其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且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系经营者本人)并实际经营的和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或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可视为合法稳定职业。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的住宅(商品房、存量房、农村地区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含主城区、新市区非常住人口有偿或无偿取得本区域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和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型住房,不含承租私人的住房。

  (三)合法稳定居住,是指本人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应提供的住所证明包括自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房屋合同的备案证明、单位宿舍居住证明以及借住亲友家中的街道寄住证明。

  (四)城镇,是指在我市所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大连市相关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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