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

时间:2021-08-31

  第三章 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额3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60%。申报引导资金的旅行社必须年接待或者输送境外游客10,000人天以上或接待或者输送省外游客100,000人天以上。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省、市、县旅游发展规划。

  (三)申报项目必须具有良好的资源、环境基础和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能明显提高本地区(景区)的旅游吸引力,或者能带动周边农民致富。

  (四)实施程序完整,建设条件具备。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土地、环评、拆迁安置等建设条件已经完成。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安排引导资金:

  (一)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二)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违反《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政府63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禁止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

  第八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市、县(市)旅游、财政部门申报。各市、县(市)旅游、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出具推荐意见,行文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的旅游景区,须提交: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书,以及法人证书、营业执照、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等;

  (2)项目批文、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2.申请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的乡村旅游点、工业旅游点、自驾游基地,须提交: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书,包括法人证书、营业执照、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2)项目带动情况说明,包括新增就业岗位、直接用工数、间接用工数,带动产品销售额等;

  (3)其他相关材料。

  3.申请整体旅游形象宣传补助的旅游单位,须提交: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书,及法人证书、营业执照、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等;

  (2)发布载体(地点)、发布期(时段)、发布频次(块数、版数)及单价、合同总价;

  (3)广告合同复印件,广告代理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媒体代理证复印件;

  (4)发布广告的图案、文案样稿或视频的电子版文件。

  4.申请游客奖励的旅行社、旅游包机、专列、邮轮,须提交: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书;

  (2)接待境外团队的团队确认书、团队名单表、团队行程表、酒店(景区、旅游汽车公司)确认书;

  (3)接待省外游客团队的行程表、任务单、景点门票和酒店住宿的发票;

  5.其他符合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的各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旅游、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

  (二)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检查。

  (三)经审定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实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底前拨付资金。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诚实守信,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引导资金。负责审核的各级旅游、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程序,对不完整的申报材料要退回重报或补报,对有疑问的申报材料要认真查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报送。

  第十条 建立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旅游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跟踪了解引导资金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项目资金的行为,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视情况有权终止项目、追回引导资金,该项目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向财政、旅游部门申报引导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应采取不定期抽查和每年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旅游引导资金申报、审核和结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比例不低于上年获得支持项目数的30%。

  第十三条 建立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年度终了后,省财政厅、省旅游局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规定,对旅游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依据。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市、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0日起实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9]14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旅游促销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09]2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入境旅游贡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7]1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