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应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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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应学院章程
序 言
嘉应学院(简称学校)前身是创办于1913年的梅县县立女子师范学校,几经合并与更名。
1949年梅县县立女子师范学校与广东省省立梅州师范学校(1937年创办)合并,定名为广东梅州师范学校,1970年更名为梅县地区师范学校;1982年经教育部批准,在梅县地区师范学校的基础上成立嘉应师范专科学校;1988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嘉应师范专科学校与嘉应大学(1924年创办、1985年复办)合并,1990年定名为嘉应大学;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嘉应大学与嘉应教育学院(1980年创办)合并,定名为嘉应学院。
2001年梅州师范学校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入嘉应学院,定名为嘉应学院梅州师范分院;2003年梅州市卫生学校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入嘉应学院,定名为嘉应学院医学院。
学校坚持“立足梅州、面向基层、服务广东、辐射全国、延伸海外”的办学宗旨,树立“育人为本、服务为荣、特色为魂”的办学理念,具有“植根侨乡,服务地方,弘扬客家文化”的办学特色。学校办学目标是办好应用型优秀本科教育,建成国内知名特色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发展学校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嘉应学院;英文名称:Jiaying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梅州市梅松路100号,设江北、江南、梅州师范分院、医学院四个校区。
江北校区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松路100号;
江南校区地址:广东省梅州市华南大道19号;
梅州师范分院校区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师范路10号;
医学院校区地址:广东省梅州市黄塘路146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2000年教育部批准学校实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与梅州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省为主的办学体制。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第六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嘉应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调整学科或专业门类结构。
第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兼有全日制高等职业专科学历教育,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并根据学校师资及专业情况,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的评判标准;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七)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标准,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九)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文化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赠财产以及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十一)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二)依法规划和管理校园基本建设以及其他项目;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学校举办者的领导;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的标准和要求,开展学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公正评价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学业及操行;
(六)依法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受教育者、教职工、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保证举办者资产的安全、完整;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设立督学、督导组织及评估组织,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