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小学章程(3)

时间:2021-08-31

  第三十条 改革评价制度,建立新型的评价体系,实行学生素质发展综合评价制度,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卫生工作条例》规定,认真上好体育课,做好课间操和眼保健操,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阳光体育活动时间,增强学生的体质。

  学校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监测学生体质健康情况,定期组织体检,预防常见病、传染病等,在学生中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针对小学生特点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增强学生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和对心理压力的承受能力,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积极的兴趣、健康的个性和奋发的进取心。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视科技、艺术、校园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三十四条 学校重视信息技术管理,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多媒体教学,实现教育信息技术多样化,提高教学效率,培养学生学习现代信息技术的兴趣。充分发挥校园网、学校网站的宣传沟通作用。鼓励教师进行网络学习与培训,构建学习型学校。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重视对教育科研的领导,提供条件,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强化课题研究,夯实研究过程,注重总结,及时推广教科研成果。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

  (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六)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七)规范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教学行为,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法规,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心理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六)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加强家校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七)主动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自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八)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完成业务研修,认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十九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第四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评优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教师,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取得本校学籍的即为本校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局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