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中小学章程(2)

时间:2021-08-31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二十三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拒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疏于履行职责,未能应尽理事义务,连续两年评价不良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理事的情形。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本级政府委任或聘任;副理事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理事长提名或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任或聘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除承担理事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理事长不能正常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1名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责,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议临时指定1名理事代行理事长职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日常事务原则上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确有必要时可设1名秘书长,具体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由理事长或理事提名,理事会确认。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通过理事会会议行使以下基本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方案;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学校内部管理主要规章制度;

  (五)向举办方推荐校长、副校长考察人选,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根据校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学校中层管理人员(并报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审议聘任或解聘教师及工作人员计划、方案;

  (七)审议学校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

  (八)审议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

  (九)监督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和学校管理层履职情况,考评管理层工作;

  (十)审议并监督实施学校人事、薪酬、教学、资产管理等制度;

  (十一)负责理事会换届事宜,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审议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定期召开2次以上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事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提供给全体理事;

  (三)审议会议议题;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形成会议纪要和记录。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事前书面委托或现场即时电话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方案、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备案。

  理事会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校章程和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总体规划。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事由;

  (二)会议时间、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理事会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对举办方(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其监督指导。

  教育等政府部门通过委派或推荐理事、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审核章程、制定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标准、指导监督等方式和途径,行使举办方的权利;学校管理层行使对学校人、财、物等方面的具体管理职权,举办方不干预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运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学校党的建设、纪检监察、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领导共青团、工会、妇联、少先队和其他群众组织按照有关章程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开展决策和监督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领导作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作为当然理事参加理事会工作,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理事会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正副校长及中层干部组成管理层,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按照理事会决议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理事会监督。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日常具体事务。校长、副校长由理事会在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人选范围内选聘,若条件成熟亦可由理事会公开向社会招聘。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理事会不直接参与学校日常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理事会的组建、运行有监督、建议权,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方案、事项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审议权和监督权。理事会在作出相关决策时应综合考虑教代会所通过的有关决定和意见;制定有关教职工福利、聘任、考核、奖惩、分配等重要事项的实施方案,应事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及理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十三条 XXX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向理事、学校教职工及社会公开学校章程、理事会成员名单、年度工作报告、重大决策及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学校内部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本章程未予明确的事项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X届学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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