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8-31

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下面是通知的详细内容。

  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财农〔201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各银监局,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

  为有效破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于2015年启动了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成立了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指导委员会)。按照《财政部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要求,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农担公司)已经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也扎实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农担公司)组建,稳步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运营,取得了积极进展。当前,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处于搭框架、构体系、建制度、明规矩的关键阶段,为加强指导、明确政策、强化要求、健全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政策性定位

  (一)坚持体系政策性定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策性支持、市场化运作、专注农业、独立运营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财政撬动金融支农的一项重大机制创新,省级农担公司要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业务。在推进省级农担公司组建和运营过程中,各省要准确把握农业信贷担保专注服务农业、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性定位,确保农业信贷担保贴农、为农、惠农,不脱农。

  (二)严格界定政策性业务标准。省级农担公司政策性业务实行“双控”标准。一是控制业务范围。服务范围限定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二是控制担保额度。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团)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适合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地区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农担公司符合“双控”标准的担保额不得低于总担保额的70%。

  (三)加强政策外业务规模管控。省级农担公司不得新开展任何非农担保业务,政策性业务范围外的农业担保业务也应谨慎开展,并优先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实施农田基础设施等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项目,且单个经营主体在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特别是对跨行业、混业经营的龙头企业要加大风险识别,严格控制担保额度和业务规模。省级农担公司要对政策性业务、政策外业务实行分开核算。

  二、明确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财政支持政策

  (一)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将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余额、单笔担保额度、政策性担保规模占比、绩效考核等情况,作为分配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支持适度规模经营方向的测算因素。各省在中央政策要求框架内,应进一步细化具体规定和要求。省级农担公司开展的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和其他混业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不享受中央财政补助政策。

  (二)实施担保费用补助政策。各省可在省级农担公司按照市场化运营成本费用确定的担保费率基础上,给予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适当的担保费用补助。原则上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补助不超过2%,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不超过1.5%(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不超过2%)。财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助之和)不得超过3%。具备条件的省级农担公司如开展财务咨询、技术服务、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在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同时,要确保农业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贷款主体承担的担保费率、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控制在8%以内,如基准利率调整,按据实增减数对8%予以调整。

  (三)实施担保业务奖补政策。各省根据财力情况,可在综合考量省级农担公司政策性担保业务余额、担保资本金放大倍数、单笔担保额度、风险管控等指标基础上,结合其是否违反相关政策性要求的扣分处罚因素,制定担保业务奖补办法,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省级农担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奖补资金用于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资金池、风险代偿或转增资本金规模等。

  (四)落实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从农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三、扎实做好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各省要加快省级农担公司组建进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体系和个性化监管机制,及时研究出台与本省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相适应的担保项目自主发现方式、项目决策办理、财务资金监管、风险评价防控等制度。

  (二)确保省级农担公司的独立性。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财政支农政策体系的一部分,各省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省级农担公司做到法人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考核独立、管理独立,直接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绩效考核。暂时采取挂靠方式组建的省级农担公司,要制定脱钩时间表,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从母公司脱钩。

  (三)加快基层服务网络建设。为实现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等重点服务对象有效对接,省级农担公司要尽快将相应的机构、人员和业务下沉,原则上采取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方式,逐步将业务分支机构建在市县、基层,并将其作为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受理的主体,2017年年底前基本建成贴近主体、覆盖全国、紧密可控、运行高效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