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有限公司章程(2)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 股 东 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股东会由股东组成。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

  一、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它股东主持。执行董事届时未主持或未指定人主持召开股东会,可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推举的大股东主持。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执行董事可召开临时股东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一般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股权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三、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 经 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 事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提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益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公益金(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经股东会决议后,公司可另外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一、弥补亏损;

  二、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三、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四、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五、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责表及财产清单,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登报公告三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过债权人,并于60日内登报公告三次;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责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清算小组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对外公告。

  第十二章 工 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

  第十三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后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自然人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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