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

时间:2021-08-31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车辆技术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44)等有关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每年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对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一)审验时间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

  2.车辆技术档案;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章记录;

  6.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货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6.审验结束后,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业户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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