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

时间:2021-08-31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至少每季度一次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纳入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负责与管理层沟通,并通报审计结果。

  审计责任人由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保险机构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审计责任人岗位变动要按相关规定事后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责任人应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8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中国保监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审计责任人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指导编制保险机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

  (二)组织实施内部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质量。

  (三)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与管理层沟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四)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报告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

  (五)协调处理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机构和部门的关系。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制度。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

  (三)实施年度内部审计计划,跟踪整改情况,开展后续审计。

  (四)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保险机构确定的其他内部审计职责。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保险机构员工人数的5‰,且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三名。

  其中持有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证书或具有与会计、审计、信息技术、投资等内审工作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不低于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35%。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与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道德准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总经理应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及履职所需资源与权限。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职所需的资源,包括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以及必要的办公场地、系统、设备等。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实时查阅与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包括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者列席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三)有权进行现场实物勘查,或者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对有关机构和个人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资料、资产,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五)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对相关机构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处罚建议。

  (六)向董事会或者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监事会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于认真履职并发现重大案件、揭示重大风险的`内部审计人员,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保险机构可给予特别嘉奖。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其控股的保险子公司审计责任人应由母公司派驻。其他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机构,可按照独立法人主体分别设置审计责任人。

  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机构,通过应用审计信息化平台、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等方式,基本满足内部审计业务需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可适当放宽至不低于保险机构员工人数的4‰。  第四章 内部审计作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全面关注保险机构的风险,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频度应与保险机构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适应。

  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包括监管制度要求的审计内容。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审计流程和适当的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一)根据年度内审计划,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二)依照公司制度,在实施审计前一定时间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按照项目审计方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审计证据与结论。实施内部审计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按照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及时编制、复核、报送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