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会签及管理办法解析

时间:2021-08-31

合同会签及管理办法解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 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主要指公司法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与其他法人、组织或个人签订的,确定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凡涉及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都应当订立合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以及各类经济合同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 人必须坚持原则,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为部门和个人牟取私利。

  第五条 公司对以“四川泰达劳务有限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实行统一管理、监督,合同的制作、订立、审批、签订、履行均应遵循本办法。

  第六条 签订公司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具体内容应当条款齐全、语言简练、表达准确、文字严谨和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以口头形式达成各类合同。

  第七条 公司合同文本应根据国家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统一的标准(示范)文本起草,没有规定标准(示范)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认为需要公证的重大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办理公证手续。

  第九条 公司严禁办理任何事后补签合同,凡因事后形成的补签合同,其经济法律责任均由补签部门和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补签合同最终审批人承担合同额的同倍经济责任赔偿。

  第十条 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签约一般应有公司法律顾问参与。

  本办法中的重大合同包括:

  (一)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

  (二)代建项目合同。

  (三)公司固定资产转让合同。

  (四)以公司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现金作为投资、参股的经济合同。

  (五)以公司无形资产投资的对公司形象、声誉、权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十二条 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的相关部门为合同的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审查下列事项:

  (一)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

  1、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有否经营权);

  3、履约能力;

  4、资信情况;

  5、委托代理权限。

  (二)合同内容的审查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文本起草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落实资金来源,对没有资金来源的经济合同,不得洽谈、起草和订立。

  第十四条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根据法律规定、业务性质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订立的条款;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第三章 合同会签与履约

  第十五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会签审批制度。签订合同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1、拟文和谈判:承办单位负责拟写合同文本,并就拟文条款和

  对方进行协商和谈判,做好商谈记录。

  2、合同审批:合同承办部门应事先填写《四川泰达劳务有限公司合同会审单》,随同经商谈定稿的合同文本(连同商谈记录),由承办部门依次递送法律顾问——财务经理——经营负责人——总经理进行审阅,各审签人员应及时、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明确: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部门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3、签约和管理:审查会签后的合同文本(连同《四川泰达劳务有限公司合同会审单》),根据合同审批权限最后审定后,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 公司办公室方可加盖四川泰达劳务有限公司公章,并将《四川泰达劳务有限公司合同会审单》、合同文本原件、连同其他合同方相关材料留存公司办公室一份,其余合同文本原件(或复印件)连同其他材料发还合同承办部门,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3-5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六条 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2、标的超过1万元的合同由总经理审批;

  3、标的超过30万元的合同由4人集体决策小组审定提出意见,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合同会签的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关,维护公司利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律师顾问必须从合同的原则,合同的法律关系,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当事人的责任等多方面,全方位地进行审查,达到合同

  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用,为公司提出合同综合性的法律文字意见。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和存在问题,为公司重大经济政策的研究、制定、调整、决策提供依据。

  (三)公司办公室负责合同用印,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归档工作。

  (四)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并起草合同的基本内容。同时应将合同文本、合同谈判、签约、履行中的有关文书、记录、电子邮件、图表等资料,装订成册,妥善管理并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第十八条 合同签章完成后,承办合同的部门或经办人应当在2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送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各一份(涉外合同须交中、英文本各一份),以备公司对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根据合同种类,分别送交相关对应职能部门一份。 第十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合同法定签约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公司的职能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限。

  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以四川泰达劳务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或以公司名义和外单位合作。公司的职能部门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后,承办部门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落实合同规定的具体措施,并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处理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合同履行中,如对方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可能产生合同履行风

  险以及对方违约时,公司有关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及时评估履约风险,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改变合同内容和补签变更单。需要变更合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或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约人对该合同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执行结束后,将合同履行效果与合同执行部门的目标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部门和人员(经办人员、审核、审批人员)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者,视其情况,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合同管理部门和人员(经办人员、审核、审批人员)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本规定,给公司或部门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将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注:合同项目名称由拟稿人填写,合同编号、合同归档号由合同管理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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