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时间:2021-08-31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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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注册名称:××农村资金互助社

  注册资本:××万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县 ××镇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社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五条 本社依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七条 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本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

  (一)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二)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三)办理同业存放;

  (四)办理代理业务;

  (五)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符合审慎要求);

  (六)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

  (或: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成员)

  第十二条 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本社所在的××镇(乡)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小企业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本社所在的××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本社入股;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元,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数倍。单个农民社员或单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十七条 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 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本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凡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向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贷款,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贷款;

  (四)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

  (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代码、住所;

  (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股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