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保专业合作社章程(2)

时间:2021-08-31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成员大会讨论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出资;

  (二)盈余分配中提取的公积金;

  (三)政府财政直接补助;

  (四)接受的捐赠;

  (五)合法取得的其它财产。

  第三十四条 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本社的资产,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用于本社的发展。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财产。

  第三十五 本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社可以按照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公积金弥补。风险金、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 本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八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 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修改章程由理事长提出拟修改条款,并按章程规定的成员大会召开方式通知和组织召开成员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本合作社公章。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成员大会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本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二、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公告应在本社名称所冠行政区划内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的事项包括: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时间,成立清算组的情况,告知债权人申请报债权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编等。公告由本社清算组负责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发布。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将制定的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成员认购股金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成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社经营期限长期。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本章程涉及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长负责补充或修订,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成员大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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