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时间:2021-08-31

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了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社)是立足城乡流通的以集体所有制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依托,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供销社的宗旨是,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切实加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成为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农村工作体系和服务的主要组成部门,成为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的带动力量,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

  第四条 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 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接纳其他承认供销社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 供销社的成员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自行使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其财产。

  第七条 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嘉兴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与者与服务者,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条 市供销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九条 市供销社参加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标识。

  第十条 市供销社社址设在嘉兴。

  市供销社的英文全称是Jiaxing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参与组织发展各类涉农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联合会)、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文化等领域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三)指导各级供销社和社有企业参与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农资流通服务网络、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改善农村流通环境,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

  (四)构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开展资金互助、农信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支农服务;

  (五)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市级化肥市场调控,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防汛、救灾物资等商品的储备;

  (六)指导供销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促进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管理、监督和运营社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完善,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建立和完善上级社对下级社工作考核制度;

  (九)代表本区域供销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之间的交流活动,接受捐赠、资助;

  (十)加强与大专院校联系,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

  (十一)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协会等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和行业主管单位的职责;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二条 市供销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县(市、区)供销社、基层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联合会)、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等其它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市供销社,经市供销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享受市供销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享受支持供销社的各类政策;

  (四)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国(境)内外合作交流活动;

  (五)要求市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以市供销社的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七)申请使用市供销社的合作资金;

  (八)对市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五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市供销社章程;

  (二)执行市供销社决议;

  (三)按规定向市供销社交纳合作资金;

  (四)维护市供销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市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六)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七)接受市供销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八)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成员社退社应书面报市供销社,经市供销社理事会批准后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成员社自动解体或解散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市供销社与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