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中心章程

时间:2021-08-31

教育培训中心章程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教育培训中心兴起,成立教育培训中心需要制定章程,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教育培训中心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教育培训中心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的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单位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xx市xxx教育培训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职业培训的非盈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办学规模: 600人/年 。

  办学层次: 非学历 。

  办学形式: 业余授课 。

  办学范围: 中小学生课外辅导等培训 。

  第五条 本单位地址:xx区xxx路xx大厦一楼114、二楼南;邮政编码:xxxxxxx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本单位的原审批机关是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单位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注册资本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xx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举办者出资:xx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额出资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及实物(教学办公等设备)形式出资,xxx年04月01日前出齐。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选组成,(以后理事会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 五 名。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每届任期 三 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 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 修改单位章程和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做出最后决定。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 修改单位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罢免、增补中心理事会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校长(主任)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校长(主任)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提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四)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 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七) 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单位校长(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