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集团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本集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整个集团的协商议事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九人组成,设理事长一席,副理事长二席,理事六席。
第二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理事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理事长由董事会成员担任,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企业法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集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确定集团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投资方向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和议定生产经营的重大措施;
(三)讨论和议定集团经费的管理办法及使用原则;
(四)审议批准集团成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五)协调集团成员间的重大关系。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签发理事会议决;
(三)报告工作,通报公司理事会的有关情况及由公司制定须提交理事会审核的其它事项;
(四)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遵循的议事原则:
(一)实行法定人数:出席理事会人数须占全体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实行民主协商原则;
(三)实行无条件执行决议制度,缺席理事与出席理事均对通过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三十条 本集团设立法人代表大会。企业法人代表大会是集团成员单位行使民主的机构,由加入集团的各成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每年由集团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主持召开代表大会1-2次。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人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团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听取并通过集团年度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通过集团经费的管理办法及其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通过修改章程。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企业法人代表大会期间,由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两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总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核心企业决策机构,负责重大决策的制定,其成员由董事长、董事9人组成。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由核心企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组成的执行机构,贯彻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并负责总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集团的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集团子公司)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集团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二)调剂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协调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集团对松散层企业(参股公司)的管理要点:
(一)由集团派人参加企业董事会。董事会的代表人数和表决权按出资(或产权)比例计算;
(二)集团可聘用或委派人员在企业中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直接参与经营管理;
(三)企业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资料、报表等,同时抄报集团;
(四)集团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审计机构随时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财务帐目,也可以依法要求对企业进行内部审计;
(五)按投资比例参加分红。
第六章 集团成员的权力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本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有权选派代表参加集团不同层次的会议和决策;
(二)享有国家给予的或集团制定的优惠政策;
(三)参加集团内不同层次和不同渠道的经营活动;
(四)使用集团占有和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源;
(五)享有集团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服务,如资金融通、拆借信贷、代理发行债券、投资入股、请示提供各种担保和咨询服务;
(六)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对外宣传广告中使用集团的名称和标志;
(七)其它有关权力。
第三十八条 本集团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集团章程,执行集团的决议;
(二)保守集团及其成员的各种经营机密;
(三)接受集团理事会的规划、指令、监督和指导;
(四)参加集团倡导的共同行动和各成员之间相互协作配合,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为集团的整体利益和发展做贡献;
(五)各成员有责任与义务维护集团的整体声誉,不得侵害和违反集团及各成员的权益;
(六)其它有关的义务。
第七章 集团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集团公司根据自身和集团成员企业现有条件以及国内外市场情况,负责研究制定集团的经营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控制和指导集团成员企业,形成集约化经营,以实现同舟共济、共谋集团发展。
第四十条 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经营管理活动,遵守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按公司下达的计划或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办理,并由集团公司的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协调、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是公平竞争、相互协作的关系,坚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集团活动经费由公司和成员企业共同合理分担,由公司财务部门单独开户立帐,负责管理(管理形式另定),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兼有集团办公室职能,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四条 根据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凡与公司有资产或生产经营联系的企业和单位,均可申请加入集团。
第四十五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企业须向公司提交正式的申请,经公司批准,进入相应层次,方可接纳为集团成员。
第四十六条 凡不执行章程,损害集团和公司利益的集团成员企业,由公司公告除名并抽回资金或解除其集团成员关系;自愿申请退出集团的半紧密层企业,应提前一年提出申请,清理好集团互相之间债权债务,退出以后不能再使用集团的名称字号、标志,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集团成员企业要逐步强化资产纽带,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把集团建成更加规范和现代化的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