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

  第二十七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八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

  (二)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符合《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四)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第二十九条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当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对于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如含有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亦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由民航管理部门对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出具行业意见。

  第三十二条运输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一次报审,对于新建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视情分两次报审。

  第三十三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报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批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等;

  (三)初步设计项目、规模及汇总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规模及投资对照表及其说明,有关附件等;

  (四)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环境评价、土地预审、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五)相应的工程勘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价以及工程试验等报告书。

  第三十四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业审查意见的,不得实施。

  第三十五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或调整概算,应严格执行《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五章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六条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十七条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三十八条下列运输机场工程应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一)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等工程;

  (二)航管楼、塔台、雷达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机场通信、导航、气象工程中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土建部分;

  (三)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上述运输机场工程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不得实施。

  第三十九条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满足飞行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及规范;

  (四)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五)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

  第四十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概况;

  (二)审查依据和采用的标准及规范;

  (三)审查意见;

  (四)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协商的情况;

  (五)有关问题及建议;

  (六)审查结论意见。

  第四十一条其他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运输机场建设实施

  第四十二条运输机场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等制度

  第四十三条运输机场工程的招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承担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四十五条运输机场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四十六条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属于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七条在机场内进行不停航施工,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在机场内进行不停航施工。  第七章 运输机场工程验收

  第四十八条运输机场工程竣工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运输机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五十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监视、助航等设施设备,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第五十一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第五十二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应当履行行业验收程序。

  第五十三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已完成飞行校验;

  (三)试飞合格;

  (四)民航专业弱电系统经第三方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五)涉及机场安全及正常运行的项目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六)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准许使用或同意备案;

  (七)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同意提交行业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十四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2.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装的设备等;

  3.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4.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