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人条例(2)

时间:2021-08-31

  为民间金融开正门

  与以往的监管思路不同,《征求意见稿》突出功能监管,防范逃避监管,并力求全覆盖,即不论哪类机构,只要从事放贷业务,都纳入监管。由于中国传统金融服务存在短板,对于小微企业、“三农”和中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务供给不足,《征求意见稿》立足于完善中国的多层次信贷市场,鼓励发展普惠金融。

  在业内人士看来,《征求意见稿》整体偏宽松、有一定弹性。“鼓励发展,同时规范发展,加强地方监管。”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杜晓山告诉记者。

  中国信贷市场大体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受到有效监管的传统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比如信托公司、消费贷款公司等。第二个层次是非存款类放贷机构。不持有正规金融牌照,但从事实质性放贷业务的机构,如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社等。第三个层次是一般性的民间借贷。后两者都属于民间金融的范畴。

  近年,中国的小贷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迅速。目前小贷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别有约9000家、1000家、9000家,构成了中国微型金融的底层业态。但在此之外,存在着大量的投资公司、担保机构、P2P等没有监管却在做着实质性放贷业务的机构。这些放贷机构只是在当地工商局登记注册,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信息透明度比较低,缺乏准确的数据统计和有效的监管。

  《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准入门槛,覆盖了地方的融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也放开了对小贷公司的全省域经营和跨地域经营范围。跨省份经营由本省级政府和对方省级政府协调,此前小贷公司只允许在县区当地经营。《征求意见稿》放宽了各类民间放贷机构吸收资金的渠道:除了用自有资金放贷、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还增加了发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并规定由“监管部门确定非存款类放贷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上限”。此前,小贷公司融资渠道狭窄,对外融资只能向两家银行融入资金,且金额不能超过资本金的50%。

  “融资渠道和经营区域的拓宽,是《征求意见稿》中最有积极意义之处。”广东南方金融创新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李渊表示。在他看来,小贷公司有很鲜明的地域属性,本身就是做银行不敢做或不愿做的业务,地域范围的放开,对于一些大型全国连锁小贷公司是重大利好,也给地方特色小贷公司增加了生存空间。

  此次《征求意见稿》强调“开正门、堵邪路”,明确了放贷、经营放贷业务的定义以及不属于经营放贷业务的情形: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对于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已经有监管归属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则不适用本条例。

  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平衡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征求意见稿》全面加强了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行为监管。例如,对借贷合同的基本要素、信息披露、本金利益的计算、贷款公告、债务催收、投资信息保护等方面都提出严格要求。“促进公平竞争,也防止放贷业务涉黑,明确行为底线,使行业健康发展。”央行条法司人士表示。

  央行在有关说明中指出,各地民间融资活动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社会资金脱实向虚,民间融资中介化趋势明显,大量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经营放贷业务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民间融资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等。因此,有必要“开正门、堵邪路”,将各类不吸收存款从事放贷业务的组织和个人纳入统一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加大非法放贷活动查处力度,形成激励与威慑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民间融资浮出水面、阳光运行,保护合法、打击非法,为更有效地规范民间融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建立长效机制和制度基础。

  《征求意见稿》规定,约定的贷款本金与实际贷出的金额不一致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行为所涉金额3-5倍罚款,意在让民间借贷机构不敢轻易逾越监管红线,否则将付出惨重的代价。融360贷款分析师陈莉对此表示,“斩头息”乱象将不再泛滥。所谓“斩头息”,就是贷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而贷款合同中签订的金额并非实际出借金额。近年来,因“斩头息”而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不胜枚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