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2)

时间:2021-08-31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二)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办理有关消防行政处罚;

  (三)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

  (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调查;

  (五)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政府各部门以及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具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消防设施建设要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要做好消防经费保障,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

  规划部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工作,组织查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

  市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教育、科技、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科普教育、普法教育、职业培训等内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经常性和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客运车站、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和消防产品的安全监管,及时查处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消防产品的行为。

  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旅游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文物部门要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并保证通信畅通。

  民政部门要将火灾后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开展灾后救助。

  其他政府部门要定期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整改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二)根据季节性火灾发生规律和特点,对本区域内的社会单位、村(居)民楼院进行巡查,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

  (三)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整改存在困难的,及时向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有条件的可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扑救;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火警,组织疏散区域内的居民。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工作岗位消防工作职责和责任人,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单位、场所,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与所属有关部门、单位,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与所属单位,上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要签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目标和考核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政府每年要对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上一级政府书面报告。

  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所属部门、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上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的消防安全责任,参照设区市政府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