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亮点(2)

时间:2021-08-31

  六、《意见》明确了强化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

  只有提供了充分的企业环境信息,包括二氧化碳和各种污染物排放量的数据,投资者才能判断哪些企业是绿色的,哪些是污染型的,哪些是深绿的,哪些是浅绿的。换句话说,只有提供了环境信息,资本市场才能用脚投票,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绿色企业,减少对污染性企业的投资。目前,国际上已有20多家证券交易所推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要求或指引,至少有7家交易所已经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我国大陆的深交所、上交所在ESG信息披露方面颁布了相应的通知或指引文件,但对多数上市企业来说还是以自愿披露为主,因此目前实际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只有20%左右。

  《意见》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属于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研究制定并严格执行对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内容的信息披露要求。我认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采取分阶段走的办法:在第一阶段,对环境高风险行业的企业和发行绿色债券企业采取强制性披露要求,对其他企业采用“不披露就解释”的半强制要求;在第二阶段,将强制性披露要求推广到全部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

  七、《意见》明确支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

  去年,中国向世界承诺到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的目标,并宣布在2017年启动运行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这将是推动我国经济结构向低碳、绿色转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动力。

  碳交易是一项“政府创造、市场运作”的制度安排,是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等环境负外部性问题的重要手段。2005年到2013年间,被碳交易机制覆盖的欧盟地区企业总减排量达到13%。碳交易和在此基础上的碳金融市场至少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是抑制排放总量的功能,即通过控制配额总量,实现总体减排的目标;二是价格发现功能,通过价格信号实现碳配额资源在空间上的优化配置;三是成本分担功能,即让高排放者向低排放者支付,事实上起到共同为减排买单的作用;四是为减排者提供融资的功能,即通过向有未来碳收益的企业提供融资来支持其发展;五是为碳市场参与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

  《意见》指出,要“促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市场”,“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意见》的出台,将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参与,促进形成规模化交易的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碳金融市场也将包括各类以未来碳收益为支持或抵(质)押的贷款和通过债券和股票市场的融资。

八、《意见》明确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全国每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数百起。很多环境事故的责任人都是中小企业,发生事故以后企业就倒闭了,因此没有人来支付环境修复的成本。而受害者一般是事故现场周围的居民,会强烈要求政府处理,从而使环境事故演变成地方财政压力和财政风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建立绿色保险制度。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大部分是自愿投保。这是因为,发达国家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环境执法力度也比较强,许多企业和股东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环境法律责任,自愿到保险公司购买环境责任险。但在国内,这种自愿性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广不是很顺利。

  《意见》提出要在“按程序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不少学者指出,未来应该用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在环境高风险行业中(比如采矿、冶炼、皮革、危险品运输和仓储等行业)建立强制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目前,应该开展更多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环境责任保险创造条件。

  九、《意见》首次提出开展对环境风险的压力测试

  由于一些金融机构对污染性投资所带来的对自身的市场和信用风险缺乏分析能力,因此可能导致对污染性行业的过度投资。去年开始,工商银行已经率先通过压力测试开始探索环境风险对银行造成的风险。工行在几个行业领域做了环境风险对银行不良贷款率影响的分析,比如说火电、水泥、钢铁、化工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污染比较严重,但是其所面临环境风险还没有全部转化为信用风险。这是因为,未来会出台很多环境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新的市场机制。如果环境执法监管力度提高后,原本逃避缴费的企业就必须要对其污染物排放付费,从而使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全国碳交易市场将在2017年正式启动,如果控排企业的减排目标难以实现,就必须去市场上购买碳配额,也会产生更多开支。所以,很多污染型企业将会面临成本上升、收益下降的情况。对银行来说,这些企业的不良贷款率也会相应上升。如果通过压力测试可以估计出这些环境高风险行业的未来不良贷款率,由此得出环境风险和未来信用风险之间的定量关系,从而使银行能够重新审视自己的资产配置,激励其减少对污染行业的贷款,同时加大对绿色行业的资金投入。

  《意见》提出,要“支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压力测试时,将环境和社会风险作为重要的影响因素”,这主要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究分析环境因素对信用风险的影响。《意见》还提出,要“提升机构投资者对所投资资产涉及的环境风险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力,就环境和气候因素对机构投资者(尤其是保险公司)的影响开展压力测试”。其背景是国际上已有不少机构投资者关注到一些碳强度过高的资产可能成为“搁浅资产”,即由于未来碳排放受限,长期来看这些资产的市场价值可能大幅下降。

  十、《意见》丰富了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的内容

  今年以来,我国倡议成立了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该小组提出的发展绿色金融的全球倡议已写入成都G20财长和央行行长公报。在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的影响下,一些国家开始规划本国绿色金融的发展。过去一年多,我国的一些银行和企业也在海外成功发行了绿色债券,金砖银行最近成为首个在国内熊猫债市场发行绿色债券的国际组织。

  在此基础上,《意见》提出进一步开展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继续在G20框架下推动全球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共识,推广与绿色信贷和绿色投资相关的自愿原则,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引导国际资金投资于我国的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鼓励设立合资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境内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投资,推动在我国参与的对外投资项目中强化环境风险管理,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使用绿色债券等绿色融资工具。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亮点】相关文章:

1.《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十个创新点

2.关于农民工就业的指导意见

3.《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四大亮点

4.《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亮点

5.书法教学及指导意见

6.英语学法的指导意见

7.指导意见怎么写

8.实习鉴定指导意见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