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时间:2021-08-31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近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严格控制征收、占用基本农田。除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外,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征收、占用基本农田。”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征收、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征地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删去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中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删去第二十九条。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对方以正当理由和合法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部门应当拟定提供方案,并经单位负责人和保密工作机构审查。属于本机关、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二)删去第十五条。

  (三)删去第十七条。

  (四)删去第十八条。

  (五)删去第二十四条

  (六)删去第二十九条。

  三、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设立企业的筹备工作结束后,由合作股东大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报乡镇企业主管机关备案。”

  (二)删去第六十二条。

  四、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或者从事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方可上岗。”

  (三)删去第十五条。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安排未经健康检查、未经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卫生维护工作的”。

  (五)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拒绝、阻碍饮用水卫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删去第二十九条。

  五、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各类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对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的招聘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并按照《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安全许可。”

  (三)删去第三十二条。

  (四)删去第三十七条。

  (五)删去第四十三条。

  六、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以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国有饮食、副食、食品经营网点,应当坚持其服务方向。”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

  七、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对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区人民政府推荐,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 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 称号。”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享有就业、入学、入伍等优先待遇。”

  八、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不少于90学时,可以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内累计计算。”

  九、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将第八条修改为:“矿长、矿山企业的负责人(以下统称矿长),对本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对任用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矿长的矿山企业,由区矿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区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十、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学前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前教育任职资格证书。”

  (二)删去第十九条。

  十一、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展殡仪服务业务,应当经区民政部门批准。”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删去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