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全文(2)

时间:2021-08-31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运输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运输机场安全运营规章制度,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投入,督促检查安全运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落实运输机场安全防范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有关公安机关负责对运输机场的公共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驻场单位在运输机场地区划定控制区,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

  进入运输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以及其他设备,应当凭运输机场控制区有效通行证件经安全检查后进入,并遵守控制区活动准则和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一)无有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

  (二)随意穿越航空器停机位、跑道、滑行道;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行登、占航空器;

  (四)攀(钻)越、损毁运输机场防护围栏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五)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

  (六)在机场控制区内驾驶车辆进行教练活动;

  (七)冲击或者堵塞安检、登机等通道;

  (八)不听劝阻在航空器、机坪或者廊桥内滞留,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

  (九)制造混乱以及扰乱运输机场秩序等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运输机场候机楼信息显示屏、广播以及网络媒体等多种方式,及时向旅客、货主提供航班计划、航班实时到达和出发时间、进出运输机场公共交通班次、配套服务设施指南等信息。

  第二十条 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做好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航空运输期间造成旅客、行李或者货物损失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各自建立航班运行保障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保障航班正点运营。

  航班发生延误或者取消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公开发布有关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原因及补救措施;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以及有关驻场单位做好服务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对旅客提供的餐饮、住宿等服务以及给予旅客的经济补偿,按照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驻场单位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并向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报告;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调集运能,快速、安全地疏散旅客。

  第二十三条 运输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卫生与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建筑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二)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烟尘、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

  (四)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五)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六)在公共场地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七)在公共区域违反规定招揽旅客;

  (八)破坏标志、标牌、电子显示屏、公用照明等公共设施;

  (九)在机场控制区外的道路、场地上晾晒谷物;

  (十)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运输机场地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开展募捐活动,拍摄影视片,或者举办展销会、促销会、文娱、体育等活动,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四条 运输机场地区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有偿转让经营权。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竞争、满足大众消费需求的原则,与取得经营权的零售、餐饮等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价格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在运输机场地区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部门应当依法对运输机场地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将运输机场公共信息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信息服务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运输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  第四章 运输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跨行政区域的,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承担保障净空安全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净空保护的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要求告知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