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全文(3)

时间:2021-08-31

  第八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依法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对暂扣的财物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盖章,并交当事人暂扣清单一份,对暂扣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暂扣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本办法若干罚款规定的,不得重复罚款,但种类不同的处罚除外。

  第四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作技术鉴定的,应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作出技术鉴定。相关部门在收到市城管执法局书面申请及案卷资料后,应在法定期限日内作出书面鉴定(认定)意见。

  第四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对损坏的设施及物品作赔偿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赔偿标准,城管执法局按照先行赔偿再作处罚的原则,作出处罚及赔偿决定。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不出具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四十五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缴付财政指定的银行专户。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和执法程序执法,其中,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须经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行为的监督,发现对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应当责令其查处或直接查处;下级行政执法有错误的,责令其改正或直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在必要时,市城管执法局可以指挥和调动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集中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可以依法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听证,由市城管执法局或者市城管执法局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由衡阳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依法处理。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第五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局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公民对执法人员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城管执法局或者法制、监察机关举报,市城管执法局及法制、监察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查处。

  第五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玩忽职守,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四条 经省级政府批准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各县(市)、南岳区,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九年一月十九日起施行。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全文)】相关文章:

1.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全文)

2.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3.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全文)

4.《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5.《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6.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7.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情况汇报

8.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整治的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