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解疑

时间:2021-08-31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解疑

  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制定了《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解疑,供大家参考。

  经过近9年的酝酿、四次反复审议,7月22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急救立法尘埃落定,将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每辆院前急救车应当配齐包括驾驶员、医师、护士、担架员等急救人员,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

  担架究竟谁来抬?

  救护车人员要具备搬抬能力

  家属和现场人员应予以配合

  病人究竟谁来抬,这个问题一直是关注焦点。《条例》在“搬抬服务”方面,此次给出明确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患者家属和现场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这一规定明确了搬抬服务的责任主体和救护车搬抬病人的义务。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齐包括驾驶员、医师、护士、担架员等急救人员。

  由于现实操作中,患者的急救存在多种形式,这一变化较之前4名急救人员的规定更为灵活机动,有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上述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的,将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120、999是否合并?

  120为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

  999协助提供部分院前急救服务

  为实现对紧缺的院前医疗急救资源充分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方便社会,《条例》对120和999两个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网络实行统一调度,独立管理。

  120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专用呼叫号码,专门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根据红十字会法的规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999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中的职责。999为市红十字会履行“救护、救助、救灾”职责的呼叫号码,可以协助政府提供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同时,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遵守统一的服务规范,并接受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条例》进一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拨打、占用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

  往哪儿送谁来定?

  患者及家属意愿列入转运原则

  有生命危险的由急救机构决定

  《条例》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救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家属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不过以下三种特殊情况,则必须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决定运送目的地:一是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二是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三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急救人员不得为谋取本单位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违反患者转运原则。

  违反转运原则的机构、人员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费用如何收取?

  急救车应当安装计价器

  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卫计、人力社保部门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院前救护车应当安装计价器,并在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另外,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最终通过的《条例》还对此前欠缺的有关急救信息管理的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实现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共享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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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患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在将急、危、重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

  本条例所称调度机构,是指受理院前医疗急救呼叫、调派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服务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具有急诊抢救能力,接收、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患者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建立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的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持续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发展投入,保障本行政区域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需要相适应。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力社保、民政、公安、交通、教育、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执业范围、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做好转运急、危、重患者的交接工作。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自觉维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秩序。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提高社会医疗急救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作为地方课程专题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

  第十一条 鼓励医学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相关研究,提高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科学技术水平;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使用先进医疗科学技术。

  本市倡导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中的推广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