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时间:2021-08-31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模板3篇

  欢迎来到CN人才网,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模板3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模板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居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居委会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居委会实际,由全体居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三条 居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居委会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居民会议由户口在本居委会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是居委会最高权力机构。居民会议设立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及居委会里的各级人大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居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居民,同时能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居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 居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召开居民会议。召开居民会议,要有本居委会18周岁以上的居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居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居民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居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居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居委会财会人员和其他居委会事务管理人员;决定本居委会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居委会规划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居委会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居委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居委会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居委会财务和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居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社区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居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居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 为强化居民代表管理居委会事务作用,在居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从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社区“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居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居民(居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居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居委事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居委事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居委事务、财务活动。有权否决居委会、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居委事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居委会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居委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居委会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居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居委事务管理人员,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居委事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街道办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