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4)

时间:2021-08-31

  (三)通过座谈会、发放意见表等方式公开征求相关社会单位和周边社区、居民代表意见,并根据公众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初步设置方案进行完善;

  (四)区县(自治县)政府审核同意;

  (五)区县(自治县)市政、公安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点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情况等综合因素,每三年按以上程序进行适时评估调整。

  注释: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占道停车点的相关要求,明确占道停车设置程序。

  第十九条 (设置要求)

  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下列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占道停车点:

  (一)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设置占道停车点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栓周边5米范围内区域和盲人专用通道;

  (四)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

  (五)双向通行路面宽度少于8米、单向通行路面宽度少于6米的车行道;

  (六)人行横道线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

  (七)宽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

  (八)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站)门前、紧急避难场地出入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

  (九)附近200米范围内有公共停车场且能满足公共停车需要的地段;

  (十)影响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的区域;

  (十一)各类地下管道工作井上方1.5米范围内;

  (十二)其他不宜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路段。

  注释: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占道停车点的相关要求,在充分征求市公安交通、消防及规划的建议后强化占道停车的设置要求。

  参考:《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50—2009)

  第二十条 (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临时占道停车点内等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以其他方式侵占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影响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

  临时占道停车点管理单位不得将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固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注释:目前市民反映突出的侵占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现象愈演愈烈,作为主管部门的市政部门缺乏有效的手段对该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因此本《办法》明确禁止侵占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并在法律责任中配套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在征求意见时该条得到了广大市民和专家的大力肯定。

  参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第二十一条 (动态临时占道停车点管理)住宅小区、商业集中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辖区公安交管、消防等管理部门可以决定设置动态临时占道停车点。

  动态临时占道停车点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停车收费标准、违反规则处理等内容。超过规定时间在动态临时占道停车点停放机动车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进行处理。

  注释:为解决老旧小区、商业集中区等区域的时段性停车需求,本《办法》就动态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与管理进行了明确。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时段性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区(县)公安交通、交通、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道路停车方案应当包括允许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停车收费标准、违反规则处理等内容。超过规定时间在时段性道路停车场停放机动车的,由市、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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