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口和计生条例的修改内容

时间:2021-08-31

山西人口和计生条例的修改内容

  近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新修改的条例将原条例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育”修改为“提倡优生、优育”。修改后的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全面两孩政策在山西省正式落地。 下面跟中国人才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最新版山西计生条例修改了什么内容吧!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以下5项情形可以申请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1)夫妻已有2个子女,其中1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2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2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5)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有关产假问题:

  新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此外,符合前款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去与留做出明确规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有的奖励政策不变。而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其享受全部优待和奖励。

  超生后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

  对于不符合规定生育“三孩”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此外,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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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今年1月1日起生下的“二孩”都合法

  问:我省推行计划生育取得哪些成就?

  答:我省从上世纪70年代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经过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计划生育取得了伟大成就,有效缓解了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有力促进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问:我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答: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我省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特殊病残家庭 也可申请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问:围绕全面两孩政策,省卫生计生委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答: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多次召开委务会、专题会和全省会议研究部署;二是积极协调开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三是组织做好目标人群测算工作;四是加强人口监测和风险防控;五是评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影响等工作。

  问:我省《条例》主要修改了那些内容?

  答: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删除了“晚婚、晚育、少生”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相关条款,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及以上子女的情形,主要从减轻家庭养老负担、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考虑,照顾有病残儿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另外还对生育服务登记、技术服务、合法生育夫妻产假和护理假、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及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法律责任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3、生两个不再需要审批 但需进行生育服务登记

  问:实施全面两孩后,生育还需要审批吗?

  答:实施全面两孩后,对于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符合我省《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仍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问:如何进行生育登记?

  答:夫妻双方可以在孩子出生以前,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也可以由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生育服务登记。

  4、新政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 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是否会调整?

  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政策调整前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

  问:已经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有何规定?

  答: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其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但此前已享受的不需要退还。

  问:社会上传言2016年1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这个说法是否属实?

  答:这个说法不全面。我们规定: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但是,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前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补领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