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校章程(3)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七十二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七十三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处于育人主导地位。学院尊重和爱护教师,热心为教师服务,保护教师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学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自觉抵制宗教向学院渗透,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二)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能力、素质、品德等方面的全面提升,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弘扬现代文化,服务社会发展。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八)学院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院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进修、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八十条 学院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学院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院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院规范教职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八十三条 访问学者、挂职干部、青年志愿者等人员,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院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八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院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第八十五条 学院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一般由工会委员、教职工代表及各职能处室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

  第五章 学生

  第八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活动的主体。

  学院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机会。

  第八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九条 学院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九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监察室、团委、学工部、教务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院监察室。

  第九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