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时间:2021-08-31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制定了《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本市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风险管理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法规规章规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企业提供的资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隐瞒、编造。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七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管理层人员担任,熟悉本企业所经营产品的质量特性及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八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持续改进;

  (二)负责收集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并建立档案和目录清单;

  (三)负责指导、督促企业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

  (四)负责首营审核,包括产品、供货者、购货者合法性资质的审核,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更新所经营产品质量信息,并建立所营产品质量档案和目录清单;

  (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医疗器械不合格品的确认应当有书面的意见和签字;对不合格品的处理过程,应当实施有效监督,并有书面处理凭证;

  (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报告应当有质量负责人意见和签字;

  (七)组织相关部门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应当保存留档;

  (八)组织指导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九)负责配合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

  (十)组织对委托(受托)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储运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如有委托),审核意见应当书面确认签字并存档;

  (十一)组织对委托(受托)运输承运方的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应当书面确认签字并存档;

  (十二)组织或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十三)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1、参与制定并落实企业有关协议格式样本中有关质量保障条款的制定和审核;

  2、指导并督促正确录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息追溯申报系统》,确保产品可追溯;

  3、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需参与制定并落实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有关质量管理的相关内容,医疗器械经营风险管理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质量管理的规定:

  1、质量管理操作规程: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经营环节的操作规程;

  2、质量管理制度制定、修订、改版、分发或回收等规定;

  (三)首营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产品合法性审核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批发和第三类的零售还需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供货者随货同行单);

  (五)库房贮存、出入库、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入库记录、温湿度记录、在库养护检查记录、库存记录、出库、运输记录等);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出库随货同行单、购货者信息核对的规定、销售记录的规定);

  (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不合格品确认、处理原则、销毁流程与记录等);

  (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包括退、换货的原则、操作流程、记录);

  (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责任人、报告流程、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等);

  (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预案与实施、召回流程、责任人、召回记录档案管理等);

  (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目录、维护周期、责任人及维护内容的记录、报告和档案等);

  (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体检计划等);

  (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计划、实施、记录、考试考核等);

  (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责任人、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重大质量事故报告等);

  (十五)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需制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规定(包括使用权限分配及变更记录、网络安全、数据备份、责任人、版本升级记录等)。

  第十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以下质量管理制度:

  (一)医疗器械追踪溯源的规定(包括企业建立所经营产品的供货者、产品、购货者目录清单及资质档案,与填报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息追溯申报系统》信息一致,信息维护管理的规定、责任人、数据维护等);

  (二)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自查制度、发现问题纠正措施和落实整改制度;于次年1月底前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制度,包括以下记录:

  (一)首营供货者、首营产品、首营购货者审核记录;

  (二)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

  (三)入库记录;

  (四)在库养护检查记录、库存记录;

  (五)出库与复核记录、出库随货同行单、运输记录、销售记录;

  (六)售后服务记录;

  (七)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八)退货记录;

  (九)不合格品处置相关记录;

  (十)仓库(温、湿度等)等贮存条件监控记录;

  (十一)运输冷链/保温监测记录;

  (十二)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十三)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记录;

  (十四)不良事件监测调查报告记录;

  (十五)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十六)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