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答辩状(2)

时间:2021-08-31

  据此,独创性应是作品的根本属性。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对于产品效能的文字说明部分,其表达形式为已经通用的表达形式,缺乏独创性。排除原告的无独创性不说,被告与原告的作品亦具有显著的不同。同时,该图案格式(几何分切方式)仅为表达思想的具体方式,就这种格式而言,并不属于原告的独创。在原告没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第四x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提供的证据毫无证明力(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x关联性x真实性):

  1x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一组)来看,原告并不能证明被告使用的标帖是由其设计x享有著作权的:首先,原告与被告的标帖有明显不同(详见本答辩状第二部分)。其次,原告的证据漏洞百出:第1页与前面不正当竞争案(x沪x中民x(知)初字第x号)提供的标帖不一致,意味着原告随时改变标帖与被告打官司,利用被告的空间距离加大被告的诉讼成本;同时,原告也将自己的违法标帖漏洞毫无遮掩的暴露出来;第2页证据无单位公章;第3页送货单竟然无金额;第4页的票据品名为“不干胶标帖”,被告不知为何物。作为原告提出自己享有著作权,理应提供作品的创作者的身份x创作构思x创作理念等。可是原告并不能证明这一点。

  2x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二组)来看,原告的产品外观设计明显晚于被告,被告在之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提供的x(本案证据一x第1页)表明,被告的x产品在xxx年3月份已经上市销售,明显早于原告所说的xxx年4月份。同时,由于原告的证据二和证据六明显矛盾:一会说是xxx年4月份上市x一会说是xxx年5月份上市!

  3x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五组)来看,此证据是非法取得具有违法性,不应当得到采纳。因为:第一x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认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证据具有违法性。第二x该文字说明与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相违背,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是不足以采信的,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文字说明即没有出现被告的名字,也没有出现被告的商品名称。怎么能以该证据证明被告抄袭原告?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第三x该证据内容模糊,文字说明也没有谈话人的签名记录,录音光盘也不能确定谈话人是谁。故该证据具有不真实性。第四x按照法律的规定,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备合法性,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从本案原告提供的该证据来看,完全不符合上述条件。

  第五x原告已经就相同证据起诉被告(xx沪x中民x(知)初字第x号),给被告的应诉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又滥用诉权,给远在xx的被告造成了巨大的诉讼成本,被告保留反诉的权利。

  1x原告提出了xx元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从原告的诉讼动机来看,就是要被告在应诉时花费巨大的诉讼成本。

  2x原告提出的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如前所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排除这一点不说,原告的此项费用也与被告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存在。故该项费用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xx市xx厂依法设计x生产化x,被告的产品设计早于原告且与原告有根本性的不同。原告是在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起诉被告。

  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x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xx厂 (章)

  年 月 日  著作权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新郑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xx 职务:集团法律顾问

  答辩人就**诉****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xxxxx)侵权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第一x“xxxxx”系我公司独立创作的智力成果享有著作权。

  “xxxxx”系我公司智力性创造的结果,而且具有创造性,因此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享有该幅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x与被答辩人作品的部分类似仅为雷同,并不涉及著作权的侵犯。

  被答辩人的作品与我公司作品有实质上的不同,无论是脸型x服饰x发型x朝向均有较大差异,且所占比例较大。故该部分类似仅属于雷同,并不能认定侵犯著作权。

  第三x我公司官方微博涉及“xxxxx”并未进行商业性使用。

  我公司官方微博引用的图片系博文的配图,传播的是一种生活正能量,并未进行商业性使用,也未获得商业利益。

  第四x我公司涉案微博存在非主观故意x情节轻微x影响不大等情形。

  我公司在得知该条微博配图有侵权之嫌的通知后,公司宣传部门领导及时研究,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立即采取了删除该条微博的措施。我公司该条博文的点击量少x传播范围小x影响不大且及时采取了删除措施,亦未影响被答辩人的正常使用。

  第五x关于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

  1x我公司对涉案微博中的作品有著作权,且采取了及时删除措施,故被答辩人“删除微博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x损失和费用开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公司对涉嫌微博配图享有著作权,仅与被答辩人的xxxxx有部分雷同,微博及配图未用于商业宣传且点击量少x传播范围小x影响不大,及时采取了删除措施,亦未影响被答辩人的正常使用,故不涉及对被答辩人著作权的侵犯,因此损失和合理费用开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不存在著作权侵权的行为,作品有雷同不等于侵犯著作权,被答辩人的各项主张没有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集团有限公司

  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