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特征(2)

时间:2021-08-31

  二、反垄断法的地位和特征

  首先谈一下反垄断法的地位。反垄断法作为规制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德国称之为“经济宪法”,日本则称之为“经济法的核心”。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利用反垄断法律制度,防止和制止各种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各国尽管在描述反垄断法在其法律体系中地位的用语不尽相同,但都表明了反垄断法在各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领域的法律制度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即明确市场主体如何“生”及如何内部运作的制度规范,主要是公司法等;二是关于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制度,即解决市场主体如何“死”的问题,主要是破产法等;三是关于规范市场活动的法律制度,即市场主体从事市场活动所应当遵守的“游戏规则”。规范市场活动的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即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和所有行业领域的法律制度,如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二是适用于特定行业领域或者特定主体的法律制度,如招标投标法、拍卖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反垄断法在性质上显然属于前者,是维护市场竞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适用于所有的市场主体和所有的行业领域,也就是说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规范经营者如何在市场上进行有序竞争,这里的经营者包括所有的市场主体,同时,任何领域行业的垄断行为都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可以说,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之一,是促进和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协调、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反垄断法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一是理论性、专业性、技术性强。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又与经济学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经济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理论支撑。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合理性,需要通过经济分析、甚至运用经济模型来判断、验证。反垄断执法中,对垄断行为进行认定需要经过复杂的经济分析,判断对市场竞争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影响。反垄断法本身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一项具体的制度需要放到反垄断法的体系中来理解和把握。因此,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应当发挥专家、学者,特别是经济学专家、法学专家的作用,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

  二是反垄断法的作用具有两重性。反垄断法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增强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这是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反垄断法这一政策工具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好了,可以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增强经济活力,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如果把握不好“度”的问题,也可能会限制企业的经营活动,成为经济发展的“紧箍咒”,束缚住自己的手脚,影响、限制甚至阻碍经济发展。在反垄断立法中,始终坚持了制度安排要适度的原则,即:反垄断法的制度、规范的设计必须宽严适度,留有余地。因此,反垄断执法中应当把握好“度”的问题,趋其利,避其害,既要严格执法,发挥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也要避免反垄断法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影响和束缚经济的发展。

  三是反垄断法既有较强的国际趋同性,又具有明显的国别差异性。反垄断法首先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确立和发展起来的,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反垄断法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制度已经趋向成熟。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直接反映、体现着市场竞争的客观规律,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在立法理念、总体框架、主要规范等方面大体上是一致的,表现出较强的国际趋同性。同时,由于具体国情不同,各国反垄断立法又都表现出各自的特点。综观世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都是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适应本国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的规模以及竞争状况等因素而制定的,并根据各自的经济结构、国内流通和对外贸易的需要,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立法重点,并适时进行修改。因此,我国反垄断立法坚持了这样一条原则:反垄断法律制度既要符合国际惯例,更要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从执法情况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竞争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不同,各国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宽严程度又具有明显的差异性,表现出反垄断执法具有明显的国别特征。由于我国反垄断法起步较晚,缺乏相关的执法经验,在反垄断执法中,我们既要学习、借鉴其他国家比较成熟的执法经验和作法,更更要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研究探索适合我国的反垄断执法规律,建立有效的反垄断法执法机制。

  三、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在性质上都属于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和方式。正确理解和认识反垄断法,要把握好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关系,产业政策是国家干预有关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产业政策对经济干预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规划、引导、促进、调整、保护、扶持、限制等等。可见,产业政策对经济的干预是一种直接的、多角度的干预,是对市场机制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反垄断法则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对市场失灵进行矫正,间接实现对经济的干预。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认识:

  1、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具有内在一致性。

  首先,反垄断法体现的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都属于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作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是国家为实现其经济发展战略而采取的调节产业活动的方针政策。产业政策的实质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一种自觉干预,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反垄断法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价值目标,反垄断法律制度本身反映和体现了国家的竞争政策,反垄断法所体现的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统一于国家的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下,都是国家经济政策的一部分,都是从宏观层面对市场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共同实现国家经济政策的总体目标。广义上的国家经济政策既包括直接干预经济的产业政策,也包括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反垄断法。可以说,反垄断法以规制垄断行为为手段,追求维护市场结构的基本格局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体现了国家最基本的经济政策。

  其次,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反垄断法通过规制垄断行为,排除市场竞争障碍,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机制更充分地发挥作用,使市场参与者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活力。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实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产业政策通过促进、保护、扶持、限制等措施对某个产业或企业进行直接干预,促进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虽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所不同,但关注点都是从宏观层面对市场实施影响和调控,二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国家公权力介入经济领域,成为经济的“调节器”,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三是,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可以实现功能互补。产业政策是在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通过政策对市场机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弥补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产业政策本身并不能保证、避免相关企业不采取反竞争措施。因此,产业政策的目标任务主要是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与功能失效,它带有一种国家干预和调控的特征。反垄断法的功能恰恰在于规制垄断行为,维护市场机制中竞争机制,保证市场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反垄断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的内在需要,其目标在于促进和维护竞争并通过竞争配置资源。从这个角度讲,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反垄断法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对市场机制失灵进行“矫治”,产业政策则是直接对市场机制进行必要的补充。可见,作为矫治“市场失灵”的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都是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组成部分,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互相协调、弥补的关系,二者共同作用,既保证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实现了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

  2、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可能产生冲突

  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虽然具有内在一致性,但作为对经济干预的不同手段,二者也可能产生冲突,这种冲突不是对立和不相容,而是能够相互协调,因为二者对经济干预的最终目标是相同。

  首先,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要实现的具体目标并不相同。虽然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但两者在实现最终目标的过程中所选择的具体目标是不同的:产业政策的目标主要是促进产业的发展,而反垄断法则主要关注整个市场的竞争机制。产业政策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可能带来产业内部的竞争问题,引起产业内部的发展不平衡,受到产业政策支持的大企业,可能会利用其具有的优势地位,限制中小企业的发展;即使在同样受到产业政策支持的企业中,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反竞争的方法或手段,谋求自身的更大利益。在具体措施上,产业政策往往鼓励企业兼并,强调规模经济,甚至提倡企业以卡特尔的方式来协调它们之间的活动,以避免过度竞争。反垄断法则对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保持高度的警惕,禁止企业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和联合。因此,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追求的具体目标不同时,就可能在具体的价值判断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比如,在电信领域,从网络资源的有限性和避免基础设施重复建设的角度考虑,该领域不宜存在过多的经营者,因此国家从产业政策考虑对市场准入作了限制,但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考虑,经营者越多越有利于竞争。同样,由于军工领域事关国家稳定和安全,已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从产业政策角度考虑,应该鼓励军工企业的合并,形成规模经济。

  其次,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实现目标的路径不同。市场失灵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市场机制本身的局限性,即市场机制具有被动性、滞后性;二是存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障碍,比如垄断行为的存在。产业政策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主动的、预见性的干预经济,弥补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被动性、滞后性的局限。反垄断法则主要是消除影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障碍。因此,尽管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法都反映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但干预的路径是不同的:产业政策对经济的干预具有主动性、直接性和宏观性的特点,而反垄断法则通过对具体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实现对经济的干预,具有被动性、间接性和微观性的特点。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实现最终目标的路径不同,一方面体现了二者具有功能互补性,另一方面可能使二者产生一定的冲突。

  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既具有一致性,也可能产生冲突,因此,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中,都要注意协调好这二者的关系。反垄断法律制度既要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更要与我国现行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和规模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企业规模总体上偏小,产业集中度不高,竞争力不强。国家的产业政策是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增强企业创新能力,进而提高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因此,必须要发挥反垄断法的导向作用和约束功能,使反垄断法成为制止垄断,鼓励竞争,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规模经济发展的有力政策工具。在反垄断执法中,应当将反垄断法和我国有关产业政策结合起来,避免二者可能产生的冲突,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