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社经费来源:
(一)社员入股股金;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对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入社员。
第二十五条 本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支配。
第二十六条 本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社开支收据经法人代表签字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社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xx县工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社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xxx年6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或理事会聘请的常任总顾问和常任顾问)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加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首先,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制定。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章程应当符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起草章程时可以参照示范章程,但是注意不要简单地照搬照抄示范章程。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制定,所有加人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参与制定的,正是由于制定章程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所以,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事项,都应当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之中。
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并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也可以对修改章程的程序和表决权数做出更严格的规定。这也是为了保证章程的相对稳定。
更多相关文章推荐:
【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章程样本】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