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对互联网企业的影响

时间:2021-08-31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对互联网企业的影响

  9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企业有什么影响?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对互联网企业的影响。

  1什么是互联网广告?

  “办法”用正面定义加列举的方式对其概念做了界定。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电子邮件、付费搜索、商业性展示都成为互联网广告的媒介。这是我国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界定互联网广告的定义。

 2互联网广告应显著表明“广告”,付费搜索结果应明确区别于普通搜索结果

  付费搜索即我们熟悉的“竞价排名”,不被用户点击便不会产生费用。付费的搜索结果和自然的搜索结果混杂,且付费搜索结果往往占据主要位置,导致信息使用者无法有效识别。

  国内搜索引擎百度的付费搜索一直备受诟病,即使经过调整,很小的“推广”二字依然不足以明确区分。2016年初的“魏则西”事件,再次将百度的“竞价排名”推上风口浪尖。

  传统纸媒在处理软文广告时,也会标注“广告”字样,以提示读者区别于新闻。老牌搜索引擎谷歌搜索也早已在付费搜索方面做出积极回应,谷歌将付费搜索结果用红底加以区分,外观看与普通搜索结果差异明显,可以起到排除干扰的效果。

  “办法”实施后,此类搜索引擎都将必须对付费搜索结果进行醒目的差异化区分,标注醒目的“广告”标志。

  3处方药和烟草互联网广告?绝对禁止!

  处方药不能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是通行的国际惯例。但是针对互联网领域,尤其是难以界定的自有互联网媒介资源和在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互联网私人空间是否属于大众传播媒介,法律并无确切规定,在此发布药品广告是作为“灰色地带”存续的。

  烟草广告此前是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的,也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由于《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采用了列举方式,因此在“办法”出台前,互联网烟草广告处于监管漏洞中。

  此次“办法”的实施,也将迅速有效的填补处方药和烟草的互联网广告法律漏洞。

 4弹出广告要确保能一键关闭

  弹窗广告网友们经常会遇到,有的没有关闭按钮,有的关闭按钮是虚假的,点击后不但关不掉,还会越关越多。“一键关闭”的规定,就是针对这种现象。

  “办法”实施后,各网站均不得在网页上设置无法关闭的广告,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这对于净化网民的上网体验将产生重要影响。

  5电子邮件中植入广告需经用户允许

  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发送电子邮件时,邮件正文中被植入了广告,并且有时甚至无法取消植入的广告。

  “办法”实施后,不经用户允许,网站将无权将广告植入用户邮件。对此,网站需事前征得用户对是否准许植入广告的同意。例如,网站在用户注册邮箱时,可在注册条款中加入“同意植入广告”一项,由用户选择,或在发送没封邮件时弹出征求用户同意的提示窗等。

  6禁止为恶意竞争屏蔽或限制正当广告

  为防止有网站对正当经营的广告、广告数据进行恶意拦截、限制等,“办法”对此专门做了禁止性规定。其生效后,各网站将均不能为恶意竞争、排除竞争对手或其他目的,而对正当经营的广告加以屏蔽或限制。

  综观“办法”全文,围绕互联网广告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系统规定。对互联网企业来说,需特别注意,及时对本网站做出技术性调整,以符合“办法”的要求。对网络用户来说,“办法”将提供更清晰的维权依据,以期给自己带来更愉快的上网体验。

  下面是办法全文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