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全文」(3)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九条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七)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八)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九)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十)未经审批擅自改造供热设施、管网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十一)供热单位未及时向热源单位交纳热费造成停供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临时接管的,处吊销许可证,并处停供日应交热费的双倍罚款;

  第五十条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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