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资产证券化新政

时间:2021-08-31

PPP资产证券化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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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P资产证券化新政

  推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又一重磅文件正式发布。记者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三部委日前正式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通知,将稳妥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优先支持水务、环保等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并重点支持雄安新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

  通知称,分类稳妥地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探索项目公司股东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

  通知明确,优先支持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服务需求稳定、现金流可预测性较强的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先支持政府偿付能力较好、信用水平较高,并严格履行PPP项目财政管理要求的地区开展资产证券化。重点支持符合雄安新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鼓励作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业龙头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项目资产,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此次发文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发文,发行场所涵盖了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东方金诚结构融资部总经理郭永刚表示。实际上,这意味着,银行间市场也将正式迎来PPP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落地。

  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永祥对记者表示,财政部文件规定项目公司支付义务不得转给政府或公众,这符合PPP提供公共产品的属性特点,即使地方政府违约,SPV也要对资产证券化投资人承担支付义务。该规定一方面保证了PPP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减少了社会资本基于出表或退出运营义务而做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动机。

  市场人士预计,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提出的“每年PPP项目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公共预算支出的10%”预测,未来10年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优质PPP投资规模在17.6万亿左右,未来PPP资产证券化市场潜力巨大。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对记者表示,PPP资产证券化无疑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期限提高效率,增强社会资本的参与,对PPP有重要推动作用。“当然也要按照相应的规则去规范推进”,蒋震指出,稳妥、控制风险的同时优化项目实施,将是未来PPP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方向。

  以下是PPP资产证券化新政全文:

  财金〔20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类稳妥地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一)鼓励项目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化融资安排。在项目运营阶段,项目公司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以按照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类型,以能够给项目带来现金流的收益权、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项目公司应统筹融资需求、项目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和期限,着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积极探索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依托PPP合同约定的未来收益权,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二)探索项目公司股东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除PPP合同对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质押等权利有限制性约定外,在项目建成运营2年后,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能够带来现金流的股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股权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其中,控股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50%,其他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70%。

  (三)支持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在项目运营阶段,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的各类债权人,以及为项目公司提供建设支持的承包商等企业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以合同债权、收益权等作为基础资产,按监管规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资产,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PPP项目建设实施。

  二、严格筛选开展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

  (四)开展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应当运作规范、权属清晰。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同体系完备、运作模式成熟、风险分配合理,并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公司预期产生的.现金流,能够覆盖项目的融资利息和股东的投资收益。拟作为基础资产的项目收益权、股权和合同债权等权属独立清晰,没有为其他融资提供质押或担保。

  (五)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当分别符合相关要求。项目公司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应当已落实融资方案,前期融资实际到账。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申请通过发行主管部门绿色通道受理的,项目还应当成功运营2年以上,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信用稳健,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虚假信息披露,无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