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章程「通用版」(3)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本幼儿园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本幼儿园招收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本幼儿园如需聘任外籍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幼儿园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本幼儿园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幼儿园将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幼儿园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幼儿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四条 本幼儿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二十六条 本幼儿园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本幼儿园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幼儿园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本幼儿园按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幼儿园用)本幼儿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回报数额的确定和取得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幼儿园用)本幼儿园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九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幼儿园用)本幼儿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幼儿园用)本幼儿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 本幼儿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本幼儿园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变更、终止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幼儿园发生分立、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 本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需变更时,由幼儿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当终止:

  (一)理事会决定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三十五条 本幼儿园终止时,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本幼儿园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幼儿园终止后,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xx年 10 月 1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幼儿园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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