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共图书馆章程(2)

时间:2021-08-31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馆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二十七条 本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xx县文体旅广新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在本馆门户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基本情况;

  (二)本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本馆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

  (四)受奖惩情况;

  (五)社会投诉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三十二条 本馆自行决定解散,应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向xx县文体旅广新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图书馆和社会

  第三十六条 本馆实行社会参与制度。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馆自主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馆依法单独或与其他社会主体共同设立合法的机构,开展与海内外政府、企业、图书馆、研究院所、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实现本馆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三十九条 本馆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馆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馆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馆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登记。涉及本馆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xx县文体旅广新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报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xx县图书馆法人登记事项的,以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xx县文体旅广新局登记之日起生效。

  县公共图书馆章程2

  第一章 名称、宗旨、馆址

  第一条 本馆定名为xx图书馆,以辅助教育增进地方文化为宗旨。

  第二条 本馆馆址在xx省xx县xx乡。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本馆之组织系统如图左(下):

  xx图书馆章程

  第三章 馆务委员会

  第四条 馆务委员会由乡民选举热心文化教育者十一人组织成立之。

  第五条 馆务委员会之职责如左(下)。

  (甲) 代表本馆对外关系。

  (乙) 组织本馆各部各股。

  (丙) 决定本馆应进行之工作及其步骤。

  (丁) 决定本馆全年预算。

  (戊) 修改本馆章程。

  第六条馆务委员会互选执行委员七人,组织执行委员会执行馆务,对馆务委员会负其全责。

  第七条馆务委员会互选常务委员一人执行馆务,对执行委员会负其全责。

  第四章 总务部

  第八条 总务部由左(下)列各股组织之

  (甲) 建设股

  (乙) 推广股

  (丙) 募捐股

  (丁) 会计股

  第九条 总务部建立主任一人主持全部事物。

  第五章 建设股

  第十条 建设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建设或修理馆屋之设计及督工事项;

  (乙) 修理馆内器物之设计及督工事项。

  第六章 募捐股

  第十一条 募捐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十二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捐募建筑物;

  (乙) 捐募经费;

  (丙) 捐募图书;

  (丁) 捐募器物。

  第七章 推广股

  第十二条 推广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增设分馆事项;

  (乙) 循(巡)迴展览事项;

  (丙) 馆务宣传工作。

  第八章 会计股

  第十三条 会计股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编制预算决算事项;

  (乙) 编制各种经济报告;

  (丙) 收支经济;

  (丁) 保管重要券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