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除了享有理事权利、履行理事义务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督促和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对理事长负责,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经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定期会议,其中第二次定期会议为理事会会议暨年度专家咨询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馆长、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遇重大特殊情况,理事长可立即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议题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定期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的形式举行,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举行。涉及重大事项的,必须实行现场票决制。
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包括:
(一)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提名馆长、副馆长人选;
(五)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理事与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理事会报告利害关系的事实及性质并自行申请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害关系人申请理事回避的,理事会应当及时受理,做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发言的主要内容;
(五)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专家、群众的意见,对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
第三十八条 经理事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决议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本馆管理层执行,特殊情况除外。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有以下几种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予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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