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工会章程

时间:2021-08-31

学校教育工会章程范本

  学校教育工会章程如何制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学校教育工会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学校教育工会章程范本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小学校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而奋斗。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收入分配制度实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 教代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履行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的政策、方案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评议监督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部署,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年度考核等第提出建议意见。 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应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工作相结合。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当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意识,并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一线教师(不含中层正职及以上的管

  理人员和领导)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和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可以由全体教职工大会差额无记名选举产生;亦可由年级组(或教研组)等选区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有关,参加选举。 代表须获得选举单位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按选举单位(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组,民主选举组长。组长实行常任制。

  第十一条 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发给代表证。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罢免、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的同意。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4.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

  4.模范地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校园稳定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中200人以下的学校,代表比例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50%以上;200人以上的学校,代表比例不低于40%。

  100人以下的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七条 教代会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应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经教代会筹备组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大会选举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大会表决须经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中心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教代会筹备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筹备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有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人选,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通过。 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建立教育工会的,应建立乡镇学校教代会,乡镇所属中小学分别建立二级教代会。集团化办学的单位,可按不同性质的组成单位分别建立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