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2)

时间:2021-08-31

第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通常代表法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在我国教育法律和实践中,通常由校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对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采取选择的办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具体人选由民办学校的章程进行规定,实践中一般应当根据民办学校举办资产的主要来源和性质进行确定。

  第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可以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举办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创设的一项重要界限,也是办界定民办学校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标准。

  本条例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为此,本条要求民办学校的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一旦章程规定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民办学校即依法获得了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不得擅自改变民办学校的性质,不得擅自再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取得回报,否则,就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民办学校的终止有三种情形,一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是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是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一种情形即自行终止。本条要求民办学校必须在章程中规定自行终止的具体事由。学校是关系到公共利益的重要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此类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行擅自停止、歇业。本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依据章程规定的自行终止事由出现时,是否终止,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章程修改程序。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修改章程是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职权。修改章程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但是,如何提出修改章程及修改的程序,需要在章程中进行明确。章程是民办学校办学的重要依据,一般不允许随意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 (XX省XX市[区、县]XX街XX号)

  【住所必须与房地产权证、场地使用证明、场地租赁协议或合同上的地址相一致】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

  【必须载明: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的。办学宗旨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及形式【载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普通全日制、业余、函授、广播电视……】

  (二)专业设置、学制

  (三)招生对象及区域

  (四)办学规模〔载明班额〕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出资比例为 %。

  【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审批和登记机关是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园)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校董(理)事会,共 (奇数)人,任期 5 年。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并报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备案。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任期5年,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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