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基本准则(2)

时间:2021-08-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证券业从业人员违反约定或违反所在机构及客户的要求披露所在机构或客户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被处以罚款;如果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其所在机构或客户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处罚。

  个人隐私是指不为人知、同时不愿意向他人披露的个人的家庭状况、婚姻、经历、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如果从业人员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并造成一定影响,将承担侵害客户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未公开信息是指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所获知的、未对外公开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在机构及客户的保密信息。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披露要求,否则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擅自将未公开信息对外披露。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的服务结束之后,或服务虽然没有结束,但从业人员离开原所在机构的,如果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仍处于保密期间,或有关未公开信息仍未对外公开,则从业人员应继续对上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此外,证券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从业人员与其所在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通常都规定了服务结束以及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保密义务和保密期限。证券业从业人员应遵守上述合同的约定,否则将须承担违约责任。  6、报告违法违规行为。

  《准则》第十条规定,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在证券经营机构内部,一个交易指令的执行或投资决策的作出,往往不是某一名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而是遵循了一定的内部流程或是经过负责的相关管理人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的职务行为。按照《准则》第十条的要求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接收到涉嫌违法违规的指令后,不能以执行主管上级或机构的指令为由,坐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或对潜在的违规风险知情不举,而有责任主动、及时地按照所在机构内部违规举报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履行向公司更高一级的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的义务。以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为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总监报告”,其目的就是敦促各证券公司做到主动防止违规、及时发现违规、迅速纠正违规,从而及时、有效地控制或减小机构的违规风险,将可能的违规概率或损害降至最低。在通常情况下,公司管理层或机构本身可能与发出涉嫌违法违规指令方为同一主体,其地位的特殊性以及利益趋动的心理可能导致出现对于工作人员报告内容怠于迅速纠正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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