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股份制公司章程(4)

时间:2021-08-31

  第七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第三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的任职约束: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在本公司任职;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不得在本公司任职;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在本公司任职;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在本公司任职;

  (五)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超过家庭财产数额本人又无能力偿还的)的到期未清偿的不得在本公司任职。

  第三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任职的行为约束:

  (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九)不得利用职权向公司或子公司借款(私用);

  (十)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的其他行为(如挥霍财产、抽逃出资等)。

  第八章财务与分配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财会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年度制定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税后利润,在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提取利润的百分之xx列入公司任意公积金;

  提取利润的百分之xx作为劳动分红(奖励)基金;

  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亏损,由董事会制定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首先按财税法规在所得税前弥补,不足部分由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仍然不足的,用公积金弥补,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亏弥补亏损仍不足时,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弥补,减少资本金。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公司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公司向员工分配劳动报酬,实行多劳多得,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挂钩,个人收入与绩效挂钩。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公司不定营业期限,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需要解散,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会作出决议后15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进行终止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终止清算的规则如下:

  (一)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股东会应明确清算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公司所欠税款、所欠债务。

  (三)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先偿还优先股,再偿还普通股,如不能足额退还出资,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四)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五)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六)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九)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十)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向工商局登记注册后实施。

  本章程对企业股东及非股东在职职工具有约束力;本章程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注:本示范章程中有许多条款、内容需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填写。有些内容本企业涉及不到,企业制定章程时可删、可减、可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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