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3)

时间:2021-08-31

  (二)负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三)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工伤预防费用,加大工伤预防的投入;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三)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四)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六)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勘查开采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

  (二)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

  (三)负责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关闭工作及对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二)按照城乡规划执法工作职责,依法对涉及安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城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户外广告和城市环境艺术作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四)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六)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