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2)

时间:2021-08-31

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从农民社员中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由5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盈余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对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一)3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理事全、监事会、经理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第三十条 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三十一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选举(不设理事会的)或者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与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前5名的农民社员在基本表决权外,共同享有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农民社员合计一般不超过10名)并按照农民社员经额或比例进行分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5名(不少于5名,应为奇数)理事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除理事长外,本社不设专职理事。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拟订本社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七)对经理拟订的吸纳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投放大额资金提出审核意见;

  (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经理;

  (九)对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先等工作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十)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一)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三)拟订本社的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3名(不少于3人,应为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乡镇农经部门代表担任,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本社主任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社不设专职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对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经理拟订的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投放大额资金提出审核意见;

  (七)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经理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不设理事会的组织实施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订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订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四)提出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等工作人员意见,以及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投放大额资金的计划,征得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本社不向其他理事、监事支会薪酬。

  第四十条 本社主要业务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核准。理事长、经理应具备在60岁以下、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资金投放负责人应从事农经或其他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本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投放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