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名合同用法细则(4)

时间:2021-08-31

合同的由来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古罗马时期合同就受到人们的重视。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繁琐的形式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换的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上,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合同制在中国古代也有悠久的历史。《周礼》对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判书、质剂、傅别、书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书面形式。经过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对合同的规定也越来越系统。

  还有一种说法,现代的合同都写有一式两份,因为以前民间订制合同时就是一张纸,写好后从中间撕开,一人拿一半,有争执的时候在合起来,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两份的说法。

  最早的时候,合同被称作“书契”。《周易》记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对人易之以书契。”“书”是文字,“契”是将文字刻在木板上。这种木板一分为二,称为左契和右契,以此作为凭证。“书契”就是契约。周代的合同还有种种称谓:“质剂”,长的书契称“质”,购买牛马时所用,短的书契称“剂”,购买兵器以及珍异之物时所用;“傅别”,“傅”指用文字来形成约束力,“别”是分为两半,每人各持一半;“分支”,将书契分为二支。“判”就是将分为两半的书契合二为一,只有这样才能够看清楚契约的本来面目。现在代词汇中的判案、审判、判断、

  批判等等都是由此而来。“合同”即合为同一件书契,这是“合同”一词的本义。今天签订的各种合同都是在纸张上,在古代却是实物。由此看来,古今意义上的合同已不可同日而语。

“合同”二字的由来:

  中国古代把契、约两个字在一起连用的现象并不多,而是以另外一种方式来理路和表达的,这个方式就是“合同”。首先,“合”与“同”这两个字的字形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尽管上半部分不同,但是下面都是“从一从口”,所以有人认为二人一口是为合,众人一口是为同。所谓一口就是一口同声,用法学词语表示就是“当事人合意的意思表达”,并且最终形成了一个有特定含义的专门词汇。不过后来所发现的“合同”这两个字,早期曾用“合”文的形式写成的。有一种虎符的文字,是把两个虎符对在一起,左右两片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从而才能理解其中的文意。还有一种半书,两边的文字各不相同,只有把它们对在一起的时候,才可以进行解读。“合同”这两个字单独是可以出现的,不过在中国较早的时候,对这两个文字的写作方法采用的是“半书”,而且是连在一起写成的:府,其实它就是两个合同字的合体文字,而且读音仍然读两个字,后者的读音也就是仍然读作“合同”二字。很久以前人们发现在汉代和唐代时问出土的文献中,有这样的书写方法。最初发现的时候,它是有一半分开的,可能只看到这个合体字的一半,也就是从中间分开的半个俞字的一半,而另外一半则在另一个人的手中,一旦把这两个合在一起,就成了一个完整的文字,同样起到了勘合作用。虽然最初的竹节、虎符、“刻木为信”以及“结绳记事”的契约形态不复存在了,但是通过这种合同文学的形成被承传下来,成为此后几千年伴随着中国人的文化生活、经济生活,或者法律生活的一种长期存在的合同的意思表达。

甲方乙方

  在合同中,甲方、乙方代表的是合同中签约双方。

  一般订立合同的一方为甲方,签约对象为乙方。

  买卖合同中,通常付钱方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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