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与条例(5)

时间:2021-08-31

  第二节 实施和保障

  [城乡消防规划实施要求]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和组织验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应当根据城乡消防规划的要求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训练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不得违反城乡消防规划的要求。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消防规划的要求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训练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建设予以立项,并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城乡消防规划的要求,提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训练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的建设需求,由公安机关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能保证正常使用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维护、保养。

  [消防规划用地控制] 消防站、消防训练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划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征收、征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消防站、消防训练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建设用地。

  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不得违反城乡消防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

  [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负责供水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利用天然水源作消防水源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

  乡镇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天然水源、集镇供水不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

  村庄的消防水源应当纳入村庄整治和人畜饮水工程同步建设,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维护。

  [消防车通道建设和维护]城市消防车通道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乡镇、村庄消防车通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维护。单位投资建设消防车通道的,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

  [消防通信建设和维护]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负责消防通信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通信线路的畅通。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专频专用,不受干扰。

  [公共消防设施保护]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共消防设施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拆除、迁移以及修复、重建公共消防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政府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管理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城乡消防规划的行为。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在对城乡规划进行督察时,应当对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对违反城乡消防规划的重大项目行使否决权,对违反城乡消防规划的建设行为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纠正。

  [部门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监察部门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城乡消防规划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城乡消防规划的监督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对擅自违反城乡消防规划以及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经费以及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城乡消防规划编制以及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维护、管理经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公安部门联合制定。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