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在评价周期次年3月10日前完成。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记分制,具体按照信用信息记录情况以及《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每个评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重复记分。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信用等级由负责建立信用档案的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记分情况进行评定,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信用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B级表示。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评定:
(一)从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1.评定周期内,从业人员累积记分分值在5分以下;
2.上两个年度信用等级连续为AA级以上;
3.评定周期内,从业人员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从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评定条件;
2.评定周期内,从业人员累积记分分值未达到10分的;
3.从业人员上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
4.评定周期内,从业人员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
(三)从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信用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评定条件;
2.评定周期内,从业人员累积记分分值未达到20分的。
(四)评定周期内,从业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B级:
1.从业人员累积记分分值达到20分的;
2.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以上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且从业人员负主要责任的;
3.因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受到公安部门拘留以上处罚的;
4.从业人员受到省运输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在信用评定过程中,从业人员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
6.从事道路运输从业过程中,有敲诈、索取或者占有他人财物行为,被举报查实的;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存在辱骂执法人员、阻止正常执法活动情形的;
7.未实行接驳运输的客运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在凌晨2点至5点违规驾驶的;
8.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危险货物被盗、抛撒或者泄漏后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或者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置的;
9.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评定周期中从业人员获得省级以上部门对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新技术创新等方面表彰奖励,可以一次性抵扣3分记分分值。
第二十三条 对初次领证、转入本省不满一年的从业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记分,当年暂不评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 一个评定周期届满,从业人员有关运输从业违法、违章、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该行为的记分不转入下一个评定周期。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评定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值达到20分的(不含从业资格证件吊销),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属的经营者加强管理,告知其在记满20分之日起15日内,到档案所在地经设区的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等的继续教育。有关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归入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江苏运政在线”系统。在本次评定周期内,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为B级。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初评结果由“江苏运政在线”系统自动生成。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前将本行政区域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在同级运输管理机构网站、服务窗口等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负责信用等级评定的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有关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5日内调查核实,并将有关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有关运输管理机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5日内调查核实,并向当事人作出回复。调查核实情况应及时录入修正“江苏运政在线”系统相关数据。
第二十八条 “江苏运政在线”系统根据初评公示后修正的数据,生成上一年度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从业人员的信用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奖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查询系统,便于从业人员或者经营者通过网站等及时查询信用信息记录情况,并逐步与公安、安监以及信用信息等相关部门共享,实施联合奖惩。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聘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人员,并将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与其薪资待遇、晋升、培训、奖励、辞退挂钩。
第三十一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相应的服务监督卡或者驾驶员信息公示卡上标注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情况。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行业相关荣誉表彰、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AAA级从业人员,在经营者招标投标等文件中可以设置针对AAA级从业人员的加分项。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所属的信用等级为B级的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将其调离关键服务岗位;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不得安排其承担黄金周和春运期间的相关运输服务;不得安排其承担省市际班线客车和旅游包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任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对运输市场产生较重或者严重影响涉及失信的行为信息归集到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进行联动惩戒。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本方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社会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自然人的行为信息,抄告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记录信用信息而未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虚假信用信息记录的;
(三)擅自清除信用信息记录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对信用信息记录、评定等申诉、复核等不作出处理答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直管县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参照设区的市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者本级。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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